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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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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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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企业资 金良性循环,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 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管理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 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提供的担保。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 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司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本制度第十八条 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 司行为,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 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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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 文件。

  •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 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提供的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反担保的条件或放弃反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公司参股公司;

以上单位须同时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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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 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 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

  •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 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 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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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 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批。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批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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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为参股公司提供 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 第十九条 除第十七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 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 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 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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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 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 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 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 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应会同公司 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 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如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 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计划财务总部负责,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 问协助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对外担保事项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 作;每年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是否存 在违规担保行为;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情况;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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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协同计划财务总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 (二)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 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 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 告。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 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 情况。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无 法按期归还相应借款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公司管理 层,并及时根据《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 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 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 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 董事会有关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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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 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 料。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第十八条所述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披 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被担保 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 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等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有关责任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相关信息未依 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 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 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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