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30, 2025

56732_rns_2025-04-30_b3521b8d-3c79-49d9-ae07-54b40bd8991b.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 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 确规定。

  •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 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1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 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

2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 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 目(如有):

  •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有如下行为:

  •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3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 报告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

4

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

  •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 和详细计划;

  •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

5

影响;

(六)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 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 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

6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 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

7

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 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

8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 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 使用情况。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 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 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 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 差异;

  •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 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9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