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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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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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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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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 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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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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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 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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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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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 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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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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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 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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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 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 目(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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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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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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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有如下行为:
-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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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 报告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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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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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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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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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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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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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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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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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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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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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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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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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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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 和详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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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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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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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六)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 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 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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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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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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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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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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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 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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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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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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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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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 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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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 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 使用情况。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 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 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 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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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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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 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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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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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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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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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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