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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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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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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细则

(2023 年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 监督,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

  •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 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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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另外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应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 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意见与建议,并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议意见;

  • (二) 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 (五)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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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 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职。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取非现场会议的传 真、通讯方式,表决以举手、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 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 必要信息。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及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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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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