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Nov 20, 2020

56732_rns_2020-11-20_752bf651-d6fa-475d-b5db-72338ceadd4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细则

(2020 年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董事 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担任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应 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 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总裁的人选;

  •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人员的任职资格、选任程序,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容 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履职。

  •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取非现场会议的传真、 通讯方式,表决以举手、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