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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Nov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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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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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0 年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行政规章以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 股票增值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 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二) 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所持公司特定股份(指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下同)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 (一)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的,除遵守前述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 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 (二)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 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 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 (三)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 受让方应当遵守本条第(一)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 第十一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 划,并予以公告。

  •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以书面或邮件形 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委托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本条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 月内又买入的。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 证券账户管理。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 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收益。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