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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an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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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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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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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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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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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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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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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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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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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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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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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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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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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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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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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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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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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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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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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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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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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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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 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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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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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 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和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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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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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 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 的承诺。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 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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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 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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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 少保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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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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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 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备案登记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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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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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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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可能接触内幕信息的关键岗位人员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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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 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 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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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 序号 | 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 |
内幕信息 知情人代 |
内幕信息 知情人帐 |
内幕信息 知情人与 |
知 悉 内 幕 |
内幕 信息 |
内幕信 息获取 |
信息公开披 露情况 |
|---|---|---|---|---|---|---|---|---|
| 称 | 码 | 户 | 上市公司 的关系 |
信 息 时间 |
所处 阶段 |
渠道 | ||
|---|---|---|---|---|---|---|---|---|
| 1 | 注2 | 注3 | ||||||
| 2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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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 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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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 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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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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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 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 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