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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Aug 2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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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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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初稿)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及 相关信息披露,依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深 圳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 〔2008〕20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 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三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具有良好的执业 质量记录。
第四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 审计委员会 � 监事会 � 独立董事 � 1/3 以上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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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充分了解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 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审计委 员会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 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并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三个工 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 审核意见等。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意见。
第九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独立董事意见、 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审核意见、拟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近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 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并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 实施。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 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8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