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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Oct 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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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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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

  •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第七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以书面或邮件 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委托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 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 (二) 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10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