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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Sep 1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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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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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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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组成,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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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搜寻 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本细则所称的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 总裁、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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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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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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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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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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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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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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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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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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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总裁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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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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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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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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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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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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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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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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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提交董事会 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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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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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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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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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O 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