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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0
Mar 2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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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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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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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公司 ” 或 “ 本公司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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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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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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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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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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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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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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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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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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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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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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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
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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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以书 面或邮件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委托董事会办公室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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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申请股 票初始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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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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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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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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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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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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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邮 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在证券 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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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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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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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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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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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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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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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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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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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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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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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
-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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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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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收 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 部门处罚。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 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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