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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Apr 1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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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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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金 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8 号)文件 核准,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证股份”)以 12.34 元/股的价格向 1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1,145,721 股,募集资金 总额 1,001,338,197.14 元,扣除发行费用 16,550,943.3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84,787,253.75 元。
截至 2021 年 3 月 5 日,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平安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收到 15 名发行对象缴纳的申购金证股 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资金。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21]000158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将募 集资金存储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内。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3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平 安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平安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 保荐机构名称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
| 法定代表人 | 何之江 |
| 项目保荐代表人 | 沈佳、王志 |
| 联系电话 | 0755-22628215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 发行人名称 |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600446 |
| 注册资本 | 94,081.5005万元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区南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8-9层 |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区南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8-9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李结义 |
| 联系电话 | 0755-86393989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3月2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3月25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金证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平安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统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文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规定,在金证股份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金证股份履行规范运作、信守 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情况;
-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
-
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向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
4、经常性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主要股东、其他
-
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
-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
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
9、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
10、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 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370,148,977.52 元, 其中募集资金按计划投入“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238,149,997.14 元, 2022 年度投入其他募投项目建设 131,160,280.38 元,用于临时补流 350,000,000.00 元,收到银行存款利息 14,408,356.82 元,扣除手续费 307.00 元,可用余额总计 292,825,974.03 元。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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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保荐代表人:沈 佳 王 志法定代表人:何 之 江----- End of picture text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