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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May 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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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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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2 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 金证 0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8 号)核准,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1,145,721 股(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1,338,197.14 元,扣除本次各项 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6,550,943.3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4,787,253.7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15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因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公司同步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为规范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与北京北方金证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银行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余额(人民币
元)
缴入日期
深圳市金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443066412013005472300 514,144,137.74 2022-5-5
深圳市金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16950000004792925 248,768,428.00 2022-5-5
北京北方金证科
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16950000004792981 0 2022-5-5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 方”)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3066412013005472300,截至 2022 年 5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51,414.41 万元(含 利息 322.7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证券信创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 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 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佳、王志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 文件书面通知乙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 效。

六、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和其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清 单、凭证及说明。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 未作纠正,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 效。”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北京北方金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与“甲方 2”统称“甲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乙方”)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

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 1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账号 为 16950000004792925,截至 2022 年 5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24,876.84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开放云原生微服务平台项目、低代码开发平台项目、产业链数字 化服务平台项目、区块链创新平台项目、银行财管服务一体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账号为 16950000004792981,截至 2022 年 5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开放云原生微服务平台项目、低代码开发平台项目、产业链数字化服务平台 项目、区块链创新平台项目、银行财管服务一体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1、甲方 2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 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 1、甲方 2 根据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 报送。

二、甲方 1、甲方 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 1、甲方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1、甲方 2 募集资 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甲方 2 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 1、甲方 2 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佳、王志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1、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 1、甲方 2 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甲方 2 任意一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各自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 1、甲方 2 及乙方应当在支取后 20 个工作日 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 中对现保荐代表人的授权亦适用于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就更换保荐代表人 及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书面通知自到达乙方后生效。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 1、甲方 2 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1、甲方 2 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 1、甲方 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北京北方金证科技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