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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n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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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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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 件后,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0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 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已逐项议案内容,我们同意此 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股 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 司整体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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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就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的《深圳市 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报告真实反映 了公司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 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 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我 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及所处行业特点,公司经综合分析制定《深圳市金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以下简称“《规划》”), 以完善和健全公司对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规划和机制,积极回报股东, 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规划》制定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的利益。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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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四名股东赵剑、杜宣、李结义、徐岷波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赵剑、杜宣、李结义、徐岷波已出具承 诺和保证并严格遵守,避免和防范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我们认为,赵剑、杜宣、李结义、徐岷波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所出具的承诺及采取的措施可行、有效。

十、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 年1 月1 日至本独立意见出具日,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所必须,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互利原则;该等关联交易价格依据 市场定价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 联交易,均已按照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公 司已经制订了完备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制度和措施,有效的保护了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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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署:

肖幼美:

张龙飞:

陈正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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