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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r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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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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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报告书( 2015 年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999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深圳 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股份”、“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完成非公开发行 11,2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50,208,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358,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241,850,000.00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11,20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 积人民币 230,650,000.00 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 安”、“保荐机构”)担任金证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金证 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国泰君安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对金证股份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报告书。
2015 年度,国泰君安对金证股份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 2015 年持续督导工作中,国泰君安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监督
| (一)日常监督 | |
|---|---|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 保荐机构已根据持续督导工作进度制定相应 |
|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
工作计划 |
|---|---|
| 2、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已于2016年3月14日至3月18日对金 证股份进行了定期回访和现场检查,并对公司 治理等进行了现场核查,对上市公司展开了持 续督导工作。 |
|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金证股份未发生需按 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金证股份及相关当事 人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
| 5、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金证股份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
| 6、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规范等 |
经核查,金证股份执行的《公司章程》、三会 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督促公 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
经核查,金证股份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求,可以有效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督促公司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9、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金证股份未 发生该等情况 |
|---|---|
|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金证股份现 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 事项 |
|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金证股份未 发生该等情况 |
|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金证股份未 发生该等情况 |
|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并于2016年3 月14日至3月18日对金证股份进行了定期回访 和现场检查。 |
|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金证股份未 发生该等情况。 |
(二)现场检查
国泰君安及保荐代表人已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至 3 月 18 日对金证股份进行 了定期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前,国泰君安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前告知
了金证股份,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 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国泰君安及保荐代表人在金证股份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持续督导 过程中对于金证股份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 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关联交易公告等。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金证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 审查:
-
1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 、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
3 、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
4 、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
5 、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
-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
6 、审阅关联交易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关联方是否回避表决,
-
确信其合法合规。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以下事项:
-
1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 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
-
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
2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
大;
-
4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
5 、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
-
事责任;
-
7 、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
8 、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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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
相关业务规则;
-
2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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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
3 、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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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
5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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