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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l 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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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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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 2015-04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 】 999 号)批准,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证股份”或“公司”)以非公开股票的方式向赵剑先生、杜 宣先生、李结义先生及徐岷波先生等 4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11,200,000 股人民币 普通股( A 股),每股发行价为 22.3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50,208,000.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358,000.00 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41,850,000.00 元。 上述资金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 [2015] 00049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下简称“专 户银行”)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主要内 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7070100100355926 ,截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242,208,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两位保荐代表人彭晗、刘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总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