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n 24, 2015

56732_rns_2015-06-24_4c17acf0-df75-4753-95a2-baa157ad473f.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347 x 5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

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字[2015]第 005 号

致: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 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文 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 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 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 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1.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1. 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14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项。

2015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有效期以及延长董事会 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根据发行人于2014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 施公告》以及于2015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 公告》,发行人分别于2014年5月8日和2015年5月26日进行了现金分红,根据发 行人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价格调整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价格相应调整为22.34元/股。

1.2.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5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核准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99 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120 万股新股。

信达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具体 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2.1. 根据发行人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 “主承销商”)签署的保荐承销协议,国泰君安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 荐机构暨主承销商,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 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系向发行人股东大会确定的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发行价格和条件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已与经其股东大 会确定的认购对象赵剑先生、杜宣先生、李结义先生及徐岷波先生 4 名特定对象 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了认购方式及认购资金支付等具体认购 事宜,不涉及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上述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 协议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已生效。

2.3. 2015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赵剑先生、 杜宣先生、李结义先生及徐岷波先生 4 名特定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通知 认购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股款。

2.4. 2015 年 6 月 17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 华会计师”)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491 号《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网下申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审验 确认,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17:00 时止,国泰君安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 到 4 名认购对象缴纳的网下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 250,208,000.00 元(大写: 人民币贰亿伍仟零贰拾万捌仟元整)。

2.5. 2015 年 6 月 18 日,大华会计师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0492 号《深圳 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200,000 股后 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止,发行人共计募集货币资 金 25,020.8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零贰拾万捌仟元整),扣除与发行有 关的费用 835.80 万元(大写:捌佰叁拾伍万捌仟元整),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24,185.00 万元(大写:贰亿肆仟壹佰捌拾伍万元),其中计入“股本” 1,120.00 万元(大写:壹仟壹佰贰拾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3,065.00 万元(大写:贰亿叁仟零陆拾伍万元)。

信达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和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

根据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本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姓名 认购数量(股) 验资确认金额(元) 锁定期(月)
1 赵剑 2,800,000 62,552,000 36
2 杜宣 2,800,000 62,552,000 36
3 李结义 2,800,000 62,552,000 36
4 徐岷波 2,800,000 62,552,000 36

经核查,上述 4 名特定投资者均为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具备 成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以非 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上述 4 名认购对象的承诺,其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 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从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得到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在其本次认购 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的锁定期内,不会部分或全部转 让本次认购的股票。

信达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资金均为自 有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从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得到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在其本次认 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的锁定期内,不会部分或全部 转让本次认购的股票。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57 x 1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 End of picture text -----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 picture [379 x 9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麻云燕 彭文文
韦少辉
----- End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