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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ug 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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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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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于近期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同时,激励 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 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 安排(包括授予日、授予条件等事项)、行权安排(包括等待期、行权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 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 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 长率目标。指标综合考虑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相关因 素,业绩指标设定合理、可测。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 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对公司核心队伍的建 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全资孙公司深圳市齐普生数字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授信并提供反担 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孙公司深圳市齐普生数字系统有限公司基于经营需要,向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500 万元、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授信 1,000 万元,由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协商 约定,金证股份为上述担保事项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对外反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署:

肖幼美:

张龙飞:

陈正旭: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