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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1
Dec 1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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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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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金证股份 股票代码: 600446 公告编号: 2011—043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 2011 年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1 年第十四次会 议通知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本次会议 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 : 30 时在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8 名,出席会议董事及授权出席董事 8 名。 独立董事蔡敬侠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孙建文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 权,董事徐岷波因公出差,委托董事李结义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董事王开因因公出差,委托董事李结义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 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赵剑先生主持。
一、会议以 8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出售深圳市金慧盈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1 、交易概述
为了集中资源专注于主营业务,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慧 盈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慧盈通 )21.7647% 的股权转让给 深圳市码银科技有限公司。经协商,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 370 万 元整,以金慧盈通截至 2011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股东权益为基础 确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出售资产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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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股权转让完成后,金慧盈通内部员工拟向金慧盈通增资 250 万元,将注册资本由 1700 万元增加到 1950 万元 . 本公司同意此 次增资行为,并放弃同比例增资权力。
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公司对金慧盈通的投资总额降至 630 万, 出资比例降至 32.31% ,公司仍然是金慧盈通第一大股东。
本次资产出售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1 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并发表了独立 意见。
2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为:深圳市码银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7 年12 月24 日
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能源大厦12 层北半层 -11D18 ;
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应用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运 行维护管理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口业务(不含进口分销业务); 法定代表人:JIANGLONG LIU 刘江龙
税务登记证号:440300668539604
公司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有两位股东构成,各股东投资额、投资比例详见如下:
股东一: 深圳市华天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投资10 万元(现金), 股权比例为10%;
股东二: JIANGLONG LIU 刘江龙,投资90 万(以等值的外币出资, 并按交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股权比 例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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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说明:码银科技是刘江龙(加拿大籍)实际控制的公司, 该公司成立以来未有实质性经营,主要对金慧盈通投资,投资时间 2009 年,投资金额1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的标的为金慧盈通公司21.7647%的股权。
公司中文全称:深圳市金慧盈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剑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15 日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四层东侧
经营范围:计算机应用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 销售、运行维护管理服务;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机械设备的购销及 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 应用系统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数据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服务。
深圳市金慧盈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 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
|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0 | 58.83% |
| 深圳市凯德仕科技有限公司 | 500 | 29.41% |
| 深圳市码银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5.88% |
| 吴小云 | 100 | 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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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情况
根据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金慧盈通 2010年度财务情况如下:(单位:元)
| 项目 | 2010 年度 |
|---|---|
| 营业收入 | 54,039,936 |
| 营业利润 | 532,157 |
| 利润总额 | 850,135 |
| 净利润 | 850,135 |
| 总资产 | 25,800,337 |
| 总负债 | 10,804,902 |
| 所有者权益 | 14,995,435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459,996 |
(3)、上述资产的权属明确,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影响本次股权转 让的第三方权利或权益,转让股权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 结等强制性措施。
(4)、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①本公司将其持有21.7647%金慧盈通的股权以人民币370 万元转让 给码银科技,码银科技应于转让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股权转 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书经甲、乙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
②交易定价依据: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基准日为2011 年10 月31 日, 以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国友大正评报字(2011)第400A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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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测定的股东权益价值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大华审字[ 2011]3095 号审计的2011 年10 月31 日的股东权益 为基础确定的。自评估基准日至协议生效日期间因该转让标的所产生 的利润或亏损均由本公司承担。
5、其它安排
受让方码银科技不属于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 生关联交易。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用途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 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仍为金慧盈通第一大股东,其仍在本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
6、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金慧盈通经营业绩不理想,未来发展不明朗,经过认真分析 和讨论,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出让金慧盈通21.7647%股 权,本次出售事项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会议以8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制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公司运作长效机 制,公司近期制订了如下制度:
第一: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制订了《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深 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参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第二: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制订了《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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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以下简称为关联交易制度)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参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鉴于关联交易制度相关条款涉及股东大会权限,该议案仍将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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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以8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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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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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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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金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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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 联交易,应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 ) 由上述第 ( 一 )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三 )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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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 ,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四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五 )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1 / 5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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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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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二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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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本制度第四条第 ( )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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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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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本条第 ( 一 ) 项和第 ( 二 )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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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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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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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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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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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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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 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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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安排生效后 ,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 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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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过去十二个月内 , 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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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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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 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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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 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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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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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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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对外投资 (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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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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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到期投资等等 ) ;
( 三 ) 提供财务资助;
( 四 ) 提供担保;
( 五 )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 )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 ( 七 )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八 ) 债权、债务重组;
( 九 )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十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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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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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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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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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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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 十六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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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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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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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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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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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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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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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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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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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二章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 五 )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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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二章第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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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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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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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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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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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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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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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四 )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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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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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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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 六 )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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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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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 元)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公司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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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 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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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按照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不 含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下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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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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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 %以下 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上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 度规定;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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