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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Nov 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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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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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5 年 11 月 06 日下午 14:00 时
会议地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楼会议室
主 持 人:赵剑(董事长)
| 序 号 |
议程安排 | 报告人 |
|---|---|---|
| 1 | 主持人讲话 | 赵剑 |
| 2 | 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议案》 |
赵剑 |
| 3 | 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 赵剑 |
| (1) | 审议:交易对方 | 赵剑 |
| (2) | 审议:交易标的 | 赵剑 |
| (3) | 审议: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 赵剑 |
| (4) | 审议:价款支付方式 | 赵剑 |
| (5) | 审议:业绩预测、浮动对价支付安排、补偿承诺及业绩奖励 | 赵剑 |
| (6) | 审议:本次交易的交割 | 赵剑 |
| (7) | 审议: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 赵剑 |
| (8) | 审议: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 赵剑 |
| (9) | 审议:员工安置 | 赵剑 |
1
| (10) | 审议:债权债务安排 | 赵剑 |
|---|---|---|
| (11) | 审议:违约责任 | 赵剑 |
| (12) | 审议:本次购买资产决议有效期 | 赵剑 |
| 4 | 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
赵剑 |
| 5 | 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 赵剑 |
| 6 | 审议:《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 技术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和<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的议案》 |
赵剑 |
| (1) | 审议: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 技术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 |
赵剑 |
| (2) | 审议: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赵剑 |
| 7 | 审议:《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赵剑 |
| 8 | 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 明的议案》 |
赵剑 |
| 9 | 审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
赵剑 |
| 10 | 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 项的议案》 |
赵剑 |
| 11 | 选举监票人、投票表决、公布表决结果 | 赵剑 |
| 12 |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 赵剑 |
2
13 宣读法律意见书
赵剑
3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之一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拟以现金购买刘琦、师敏龙等 15 名自然人持有的北京联龙 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龙博通”)10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为 53,000 万元(人民币元,下同),该对价由基本对价和浮动对价组成, 其中,基本对价为 36,000 万元,浮动对价为 17,000 万元,此外, 当联龙博通超额完成基本对价及浮动对价所承诺的业绩时,公司依 据约定向交易对方及联龙博通核心员工给予额外奖励,本次交易对 价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 额的比例将超过 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业绩奖励安排,本次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 过对公司实际情况有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检查,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 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4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5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之二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拟以现金购买刘琦、师敏龙等 15 名自然人持有的北京联龙 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龙博通”)100%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刘琦、师敏龙、康军、胡宝斌、王福生、 尤忠、宋诗付、刘述明、管惠娟、杨世铮、由亮、文红、吴杭州、闵 群华、杨扬共 15 名自然人。
(二) 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联龙博通 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联龙博通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 0965 号《深圳市金 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股 权项目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联龙博通 100%股权的评估值
6
为 59,031.01 万元。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 产购买协议,联龙博通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经审计的未分配利 润为 5,813.43 万元,剔除前期累计未分配利润的归属,公司与交易 对方协商确定本次联龙博通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53,000 万元, 该对价由基本对价和浮动对价组成,其中,基本对价为 36,000 万元, 浮动对价上限为 17,000 万元,此外,当联龙博通超额完成基本对价 及浮动对价所承诺的业绩时,公司依据约定向交易对方及联龙博通核 心员工给予额外奖励。
交易对方所持股权的交易价格具体如下:
| 序 号 |
交易对 方 |
股权比例 | 基本对价(万 元) |
浮动对价上限(万 元) |
|---|---|---|---|---|
| 1 | 刘 琦 | 66.9% | 24,084 | 11,373 |
| 2 | 师敏龙 | 4.9% | 1,764 | 833 |
| 3 | 康 军 | 3.7% | 1,332 | 629 |
| 4 | 胡宝斌 | 3.3% | 1,188 | 561 |
| 5 | 王福生 | 3.3% | 1,188 | 561 |
| 6 | 尤 忠 | 3.0% | 1,080 | 510 |
| 7 | 宋诗付 | 2.7% | 972 | 459 |
| 8 | 刘述明 | 2.7% | 972 | 459 |
| 9 | 管惠娟 | 2.7% | 972 | 459 |
| 10 | 杨世铮 | 2.7% | 972 | 459 |
7
| 11 | 由 亮 | 2.5% | 900 | 425 |
|---|---|---|---|---|
| 12 | 文 红 | 0.5% | 180 | 85 |
| 13 | 吴杭州 | 0.5% | 180 | 85 |
| 14 | 闵群华 | 0.4% | 144 | 68 |
| 15 | 杨 扬 | 0.2% | 72 | 34 |
| 合 计 | 100.0% | 36,000 | 17,000 |
(四) 价款支付方式
1、 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交易方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公司支付基本对价的 20%,即 7,200 万元;自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公司支付基本对价的 20%,即 7,200 万元,如存在公司需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费后将剩余股权 转让价款支付给交易对方。
2、 自联龙博通 2015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且 交易对方按业绩承诺安排完成对公司的补偿后(如涉及)内,公司支 付基本对价的 30%,即 10,800 万元,如存在公司需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的情况,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费后将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支 付给交易对方。
3、 自联龙博通 2016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且 交易对方按业绩承诺安排完成对公司的补偿后(如涉及)内,公司支 付基本对价的 20%,即 7,200 万元,如存在公司需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的情况,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费后将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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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交易对方。
4、 自联龙博通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且 交易对方按业绩承诺安排完成对公司的补偿后(如涉及)内,公司支 付基本对价的 10%,即 3,600 万元,如存在公司需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的情况,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费后将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支 付给交易对方。
5、 就以上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如本次交易对方未能按照相关 协议约定及时向公司补偿,公司有权从上述各期交易对价中予以扣除。
6、 本次交易浮动对价的具体支付金额及支付安排由双方另行 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予以约定。
-
(五) 业绩预测、浮动对价支付安排、补偿承诺及业绩奖励
-
1、业绩预测、承诺盈利数据及补偿期
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及以后的两个年度内(即 2015-2017 年度),累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实际净利润数额不低于同期的基本对价承诺盈利数。上述盈利预测 数的具体数值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 字(2015)第 0965 号《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联龙 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联龙博通的现金流 量预测对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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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龙博通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的盈利预测数据分
别为:
| 别为: | |||
|---|---|---|---|
| 项目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 收益法预测数据 | 2,565.32万元 | 3,642.86万元 | 4,482.49万元 |
具体各年度基本对价对应的承诺业绩情况如下:
| 项目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
| 承诺盈利数 | 1,800.00万元 | 2,480.00万元 | 3,450.00万元 |
具体各年度浮动对价对应的业绩情况如下:
| 项目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
| 对应业绩数 | 2,650.00万元 | 3,650.00万元 | 5,100.00万元 |
2、 浮动对价支付安排
自 2016 年起,如联龙博通在盈利承诺期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计 实际盈利数超过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基本对价承诺盈利数的,公司将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联龙博通支付浮动对价,浮动对价分两期支付:
(1)当联龙博通截至 2016 年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超过截至 2016 年期末累计基本对价承诺盈利数时,按如下公式计算第一期浮 动对价:
第一期浮动对价应支付金额={[截至 2016 年期末累计实际盈利 数÷(2015 年浮动对价对应业绩+2016 年浮动对价对应业绩)]× 53,000 万元-36,000 万元}×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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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第一期浮动对价金额大于 7,650 万元时,公司按 7,650 万元向 交易对方支付第一期浮动对价。
公司在向交易对方支付第三期基本对价的同时,向交易对方支付 第一期浮动对价。
(2)当联龙博通截至 2017 年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超过截至 2017 年期末累计基本对价承诺盈利数时,按如下公式计算第二期浮 动对价:
第二期浮动对价应支付金额=[截至 2017 年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 ÷(2015 年浮动对价对应业绩+2016 年浮动对价对应业绩+2017 年 浮动对价对应业绩)]×53,000 万元-36,000 万元-第一期浮动对价 金额
当第二期浮动对价金额大于 0 且第一、二期浮动对价合计小于 17,000 万元时,公司按该金额在向交易对方支付第四期基本对价的 同时,向交易对方支付第二期浮动对价;当第一、二期浮动对价合计 大于 17,000 万元时,公司按 17,000 万元与第一期浮动对价金额的差 额向交易对方支付第二期浮动对价。
公司在向交易对方支付第四期基本对价的同时,向交易对方支付 第二期浮动对价。
当第二期浮动对价金额小于 0 时,公司按该金额从应向交易对方 支付的第四期基本对价中扣减,不足扣减部分,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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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补足,以上扣减和交易对方额外补足的合计数不得超过公司向 交易对方支付的第一期浮动对价金额。当联龙博通截至 2017 年期末 累计实际盈利数小于截至 2017 年期末累计基本对价承诺盈利数时, 交易对方除按照约定的盈利补偿安排向公司进行补偿外,还需将第一 期浮动对价返还公司。
3、补偿安排
如联龙博通在盈利承诺期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未 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基本对价承诺盈利数的,则交易对方应以现金 方式向公司逐年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具体安排如下:
(1)每年补偿
每年补偿的金额为=(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基本对价承诺盈利数-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基本对价(即 36,000 万元)÷补偿 期限内各年的基本对价承诺盈利数总和-已补偿现金金额
(2)减值补偿
自盈利承诺期间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 业务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进行评估测试,并出具专项评估 报告,以确定标的股权期末的价值。
标的股权期末价值应剔除盈利承诺期间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 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如公司就收购标的股权支付的累计净对价大于评估测试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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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期末估值,则交易对方应以现金方式另行向公司进行补偿。累计 净对价是指公司付出的全部对价扣减交易对方根据本方案第(五)项 第 2 款和第 3 款第(1)项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支付的补偿后的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金额=公司就收购标的股权支付的累计净对价-评估测试的 标的股权期末价值
4、业绩奖励
如联龙博通在盈利承诺期间内累计实际盈利数超过累计浮动对 价承诺盈利数的,公司将对交易对方及联龙博通核心员工进行奖励, 即联龙博通截至 2017 年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超过累计浮动对价对应 的承诺业绩(即 11,400 万元)时,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额外超额业 绩奖励:
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截至 2017 年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11,400 万元)×3
超额奖励中的 70%按交易对方于本次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购 买协议签署日前其各自持有的联龙博通出资额占其合计持有的联龙 博通出资额的比例分别享有;超额奖励剩余的 30%由联龙博通的核 心员工享有,由刘琦作为联龙博通核心员工的代表确定分配方案;自 刘琦向公司报送分配方案之日起 15 日内,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超额 业绩奖励的 2/3,剩余 1/3 于刘琦向公司报送分配方案之日其 12 个月 内支付完毕。
13
(六) 本次交易的交割
自本次交易所有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且《关于北京联龙博通电子 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应协助公司完成股权交割手续(即将本次交易的 全部标的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 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标的股权交割后,由公司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审计机构对联龙博通进行专项审计,确定过渡期间标的资产产生 的损益。若交割日在当月 15 日(含 15 日)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 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在当月 15 日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 准日为当月月末。过渡期间内,联龙博通产生的收益由公司享有,联 龙博通产生的损失由交易对方按本次交易前持有的联龙博通股权比 例分别承担,从本次公司应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中直接扣除。
(八)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6190 号《审计 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联龙博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5,813.43 万元。其中的 5,800 万元由联龙博通原股东享有;剩余累计 未分配利润及联龙博通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基准日之间的滚存未 分配利润由公司享有;以上归属于交易对方的累计未分配利润金额较 大,拟分批发放,具体分红款的发放时间视联龙博通现金情况而定, 不得影响联龙博通正常生产经营,交易对方同意由刘琦代表全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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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按以上发放进度全权处理股利分配的具体执行时间及发放金额。
(九) 员工安置
本次交易完成后,联龙博通的有关在职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变,联 龙博通应继续执行其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依法为该等员工缴纳养 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保险,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 各项福利。
(十) 债权债务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与联龙博通相关的应收账款等经营性债权、应付 账款等经营性债务的处理问题,本次交易完成后,联龙博通将作为独 立的法人存在,其拥有的债权债务由其继续享有和承担。
(十一) 违约责任
公司或交易对方中任意一方未履行或未合理履行《关于北京联龙 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和《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即视为该 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 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赔 偿责任。
如公司未依照约定及时足额向本次交易对方支付现金,每逾期一
日,公司应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本次交易对方支付违约金。
相关协议生效后,公司和交易对方应相互配合尽快完成标的股权
15
的交割手续,如因本次交易对方原因未能在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标的股权的交割手续,每逾期一日,本次交易对方应按逾期未交割股 权的转让对价的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十二) 本次购买资产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有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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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之三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经审慎判断,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二)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限制或 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 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17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18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之四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 刘琦、师敏龙、康军、胡宝斌、王福生、尤忠、宋诗付、刘述明、管 惠娟、杨世铮、由亮、文红、吴杭州、闵群华、杨扬在本次交易前与 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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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之五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北京联龙博通 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 权转让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就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宜,公司拟与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龙博通”)的全体 15 名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关于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 让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拟与联 龙博通全体 15 名股东签署明确可行的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20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之六
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收购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方案、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完成了《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2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之七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定价的依据及公平 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价格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依据,由各 方协商确定。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北京天健兴业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 0965 号资产评估报告 确认联龙博通 100%股权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59,031.01 万元,根据公 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购买协议,联龙博通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 5,813.43 万元,剔除前 期累计未分配利润的归属,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联龙博通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53,000 万元,该对价由基本对价和浮动对价 组成,其中,基本对价为 36,000 万元,浮动对价为 17,000 万元,此 外,当联龙博通超额完成基本对价及浮动对价所承诺的业绩时,公司 依据约定向交易对方及联龙博通核心员工给予额外奖励。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在扣除联龙 博通原股东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后,由公司与交易对 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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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23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之八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 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选聘的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交 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当事人亦没有关联 关系。因此,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设定 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 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的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公司购买资产提供价值参考。评估机构采用 资产基础市场法、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价 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该评估方法与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特性和评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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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适应,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及资产状况相关,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 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恰当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 可靠,所采用计算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评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 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25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之九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为保证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工作的开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
1、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
-
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具体方案;
2、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若监管部门政策要求或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具体方案作 出相应调整;
3、授权董事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重 大资产购买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北京联龙博 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 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所有协议;
-
4、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资产的交割事宜;
-
5、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盈利
-
预测补偿协议》等相关协议,实施相关盈利补偿、减值补偿等权益调
26
整措施。
- 6、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