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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AGM Information 2013

Feb 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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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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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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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24/F.,AEROSPACESKYSCRAPER,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3]第 0015 号

致: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 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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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司章程》;

  • 2、公司于2013 年2 月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

  •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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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3 年2 月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3 年第二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3 年2 月7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 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3 年2 月22 日上午10:00 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赵剑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2013 年2 月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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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公司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 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4 人,代表股份 120,299,27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6.07 %。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 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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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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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3]第 0015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麻云燕 彭文文 顾 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