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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AGM Information 2009

May 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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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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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83244701 传真(Fax) :(0755) 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金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信达”)受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 2、公司2009 年4 月1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 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 称“《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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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信达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4 月15 日在《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刊登了《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 2、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参加会议的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5 月8 日上午1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 五道金证大厦9 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杜宣主持。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1、信达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进行的验证,确认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 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65,647 ,4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76%。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信达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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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审议事项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信达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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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〇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 力

经办律师:

彭 文 文

2009 年5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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