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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AGM Information 2005

Jun 6,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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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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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 & WOOD PRC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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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Tel: 86 755 82125533/5599 Fax: 86 755 82125580/5590 E-mail: [email protected]

Shenzhen Office

Room 4708-4715,Shun Hing Square Di Wang Commercial Centre,5002 Shennan Road East Shenzhen, China 518008 深圳分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02 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 4708-4715 室 邮编:51800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接受贵司(以 2005 6 5 下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萍萍出席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10 2004 深圳市景轩酒店 楼会议厅召开的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 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 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上述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2005 4 13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于 年 月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 2005 2005 4 18

会 年第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年 月 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 系人等事项。

3. 2005 6 5 10 本次股东大会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景轩酒店 楼会议厅召开,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 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 名。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1 1 2005 6 1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截止 年 月 日下午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2

  • 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 52.70%

  •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5

  •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人。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六项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议案为:

  • 1) 关于公司 2004 年度决算报告;

  • 2) 关于公司 200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3) 关于 2004 年度董事会报告;

  • 4) 关于监事会 2004 年度工作报告;

  • 5) 关于《公司 2004 年年度报告》;

  •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6 上述第( )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均由公司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监票和点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执业律师:

二零零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