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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Sep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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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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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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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17]第160 号
致: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 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朱艳婷律师、万威世律师(下 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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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 年9 月2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 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按照法定的 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 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 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9 月19 日下午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 号二期五楼会议中心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9 月18 日至2017 年9 月19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9 月19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 年9 月18 日下午15:00 至2017 年9 月19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总裁郑国荣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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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 人,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63,177,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1.872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代表股份数为 762,963,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857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4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普通决议提案
-
(1)审议《关于深科技彩田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一期)建设投资的议
-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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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审议《关于拟与关联方中电开发签署项目建设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议 案》
(3) 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 (2)为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
2、审议特别决议提案
(1)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表决程序
1、 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 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 现场表决结果。
2、 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均获得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1、 《关于深科技彩田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一期)建设投资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763,168,049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票9,2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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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11,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1%;反对9,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拟与关联方中电开发签署项目建设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08,328,198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票9,2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11,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1%;反对9,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763,048,049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1%;反对票9,2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391,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052%;反对9,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9%;弃权120,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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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763,048,049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1%;反对票9,2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391,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052%;反对9,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9%;弃权120,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99%。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均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提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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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7]第160 号)之签 署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____ 朱艳婷 ______________
万威世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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