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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Jun 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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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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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黄亮、张清伟律师 (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07 年4 月23 日刊载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 开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
2、贵公司于2007 年4 月23 日刊载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称“《决议公告》” );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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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7 年4 月23 日刊载的《会议通知》及同日刊载的《决 议公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决议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决议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 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 年6 月7 日上午9:30 在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 号开发科技大厦二楼五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先生谭文鋕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07 年5 月30 日下午15:00 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 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556,261,18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63.2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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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 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具体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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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公司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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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公司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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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议《公司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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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议《公司200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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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议《200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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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审议《关于续聘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单 位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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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议《关于2007 年度与深圳易拓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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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审议《关于2007 年度与深圳长城科美技术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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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审议《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申请等值2 亿元人民币1 年期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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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关于向交通银行深圳振华支行申请等值2 亿元人民币1 年期综合授 信额度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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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关于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爱国路支行申请等值3000 万美元1 年期综 合授信额度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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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议《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3000 万美元1 年期综合授信额度议案》;
13、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14、审议《关于董事会津贴标准议案》。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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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 亮
张清伟
(签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卢全章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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