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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nsys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pr 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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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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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88 证券简称:科思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4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34号)核准,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思科技”、“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8,883,558.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6.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2,412,490.32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

91,795,770.6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10,616,719.65元。截至2020年10 月15日,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584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 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 年10 月2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科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 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增 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相 关业务实施主体由科思科技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高芯思通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芯思通”),同意公司以增资的方式向高芯思通提供3,156 万元 募集资金,用于实施“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相关业务。增资完成后, 高芯思通注册资本由5,000 万元增加至8,156 万元,公司对高芯思通的持股比例 仍为100%。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向全资 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增 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公告编号:2021-037)。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高芯思通已于近日开立“‘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 片相关业务”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 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研 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相关业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初始存储
资金(元)

募投项目名称
高芯思通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云城支
755934690510616
0.00
“研发技术中心建设
项目”之芯片相关业务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高芯思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1: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深圳高芯思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 合称甲

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业银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甲方2 为甲方1 的全资子公司,甲方1 对甲方2 进行增资3,156 万元,全部 计入甲方2的注册资本,增资的资金来源为甲方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 甲方1 已于2021 年12 月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甲方1 的“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 相关业务实施主体由甲方1 变更为甲方2,同意甲方1 以增资的方式向甲方2 提 供3,156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实施“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相关业务, 前述事项已公开披露。

甲方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34690510616,截止2022 年4 月1 日,该专户余额为0.00 万元。该专户资 金余额由甲方根据“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相关业务的进度从总部对 应的募集资金账户中按需存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 向甲方2 增资并实施“研发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相关业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俊、刘铁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 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 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 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 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 年12 月31 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签署且通知乙方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 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书面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 力与继续履行。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1、甲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