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zhen Consys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Feb 8, 2021

58641_rns_2021-02-08_31db4735-c533-4329-8442-3d906df128bc.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市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2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