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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BSC TECHNOLOGY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May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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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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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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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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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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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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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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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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