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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BSC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1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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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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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 号华贸中心3 号写字楼34 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4 年5 月 14 日下午14:30 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26 号会议室召开的公 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听取 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1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 年4 月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 年4 月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 开的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联系方式、其他事项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3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 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4年4月22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6,369,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3525%。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18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3,9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0197%。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方式,其中,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5 月14 日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5 月14 日9:15 至15:00 内的任意时间。

3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 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6.3598%;反对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1%; 弃权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02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6.3598%;反对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1%; 弃权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02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6.3598%;反对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1%; 弃权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02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99.9935%;反对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6.3598%;反对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1%; 弃权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02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9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2.2594%;反对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1%; 弃权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5%。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4,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6.3598%;反对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77%;弃权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5%。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4,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6.3598%;反对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77%;弃权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5%。

(8)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99.9935%;反对4,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6.3598%;反对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77%;弃权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5%。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71,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反对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弃 权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234%;反对2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741%; 弃权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5%。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71,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反对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弃 权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234%;反对2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741%; 弃权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5%。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4,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6.3598%;反对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77%;弃权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5%。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4,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

6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6.3598%;反对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77%;弃权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5%。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4,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6.3598%;反对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77%;弃权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5%。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 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 计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 案获得通过的有表决权数量的要求。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__ 马宏继 经办律师(签字):__

甄朝勇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