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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Dec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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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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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0572 股票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16-004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证券代码:300572)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二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2016 年 12 月 13 日、2016 年 12 月 14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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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请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 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本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和软件企业受托项目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优惠,上 述税收优惠金额及其对各期净利润的影响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1-6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企业所得税优惠 316.04 583.10 519.56 476.72
增值税即征即退 720.70 1,210.80 1,010.40 945.66
营业税/增值税减免额 8.18 12.43 23.63 19.70
合计 1,044.92 1,806.33 1,553.59 1,442.08
税收优惠对净利润的影响额 935.39 1,622.85 1,398.49 1,297.28
当期净利润 2,522.71 4,222.02 3,650.81 3,573.90
税收优惠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比
37.09% 38.44% 38.31% 36.30%

公司于 2009 年 6 月 27 日获得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 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 2010 年 4 月 9 日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减免备案[2010]78 号)税收优惠 登记备案通知书,同意本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效期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复审,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根据 2013 年 4 月 1 日深 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减免备案[2013]70 号)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 书,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同意本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税率的企业所得 税税收优惠,有效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经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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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复审后,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544200167,有 效期为三年,本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对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 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国务院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下发了《国务 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2011]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下发了《关于软件 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国家将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 政策。公司取得了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从 2007 年起开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深 地税[2003]348 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另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 《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本公司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公司已就该类收入向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登记,并取得深 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减免备[2012]1100 号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根据 上述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受托项目开发收入享受营业税/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系按国家政策规定享有,且具有较强的持续性和稳 定性,但若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生变化或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未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将会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国家对在用机动车强制性检测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机动车检验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环保,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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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因此国家以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形式对在用机动车的安全、环保以及营运 车辆综合性能的强制性检测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的检测频率依据车辆用途、载 客载货量、使用年限等有所不同。例如根据国务院于 200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 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 5 年以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5 年的, 每 6 个月检验 1 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10 年以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0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6 年以内 每 2 年检验 1 次,超过 6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5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摩托车 4 年以内每 2 年检验 1 次,超过 4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拖拉机和其 他机动车每年检验 1 次。根据 2009 年 4 月环保部发布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 标志管理规定》,除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为 1 年 1 次外, 其余机动车的环保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频率要求相一致。

2014 年 5 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 验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改革创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检验监管, 规范检验行为,强化便民服务。该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规定检验周期未作修改的情况下,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 6 年内免检,提 出:“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 6 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 汽车(面包车、7 座及 7 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 6 年以内的非 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 座及 7 座以上车辆除外),每 2 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 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 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 6 年(含 6 年)的, 仍按规定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5 年(含 15 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 2 次。”

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 6 年内免检政策自 2014 年 9 月 1 日(含)起实施。 注册登记日期在 2012 年 9 月 1 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 2 次的政策; 注册登记日期在 2010 年 9 月 1 日(含)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含)之间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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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已检验过 1 次,可以适用免检 1 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 2010 年 8 月 31 日之前的,仍执行原检验规定。另外,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对根据规定 6 年 内免检车辆同时免予环保检验,具体规定以环保部文件为准。

机动车强制检验作为目前机动车检测系统主要应用领域,上述机动车安全技 术、环保检验政策的变化,或者未来国家如还将进一步降低强制检测频率要求甚 至取消现行对在用机动车强制性检测要求将可能会减少国内机动车检验机构或 检测线的数量,从而将对公司产品市场需求带来较不利的影响。

(三)机动车检测相关标准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家针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尾气排放以及燃油消耗量等方面的检测相应地 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或规范,并根据我国的机动车制造生产技术发展、道路等级、 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情况不定期的适时对相关检测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 一般会较旧标准更为严格、先进,往往涉及到检验方法、检测设备的技术升级以 及检测项目的增加或细化等。因此,通常来说,检测标准的变化会带来存量检测 系统的更新改造需求或者新型检测系统的新需求,公司如果能充分发挥技术创新 优势更快地响应行业的新标准率先在市场上推出高质量的新产品,则将进一步抢 占市场份额并获得更高的毛利率。但是,如果未来随着行业标准的提升,而公司 因技术研发能力不足未能及时开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又或者随着我国机 动车工业的发展进步,新车出厂质量的提高,未来检测的行业标准为更合理高效 而出现了调整,取消部分检测项目,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下游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政策相关风险

目前,我国对机动车检验实行政府许可和社会化经营,由符合一定资质条件 并取得资格许可的独立企业法人检验机构接受公安、质检、交通运输、环保等部 门的委托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性能、环保检验工作。国家对机动车检测业 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机动车检测具体收费标准主要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 各检验机构不准擅自定价。各地的检测收费标准主要依据企业成本、社会物价等 因素制定,短期内一般不会轻易调整。如果未来随着物价的上涨,检验机构购买 或租赁土地和房屋、设备购置及维护、更新以及人员工资等运营成本不断增加, 而政府对于检验收费的指导价格却不能适时相应提高,则将降低检验机构的盈利 水平甚至使其陷入亏损,从而大大降低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机动车检测站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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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减少检测系统产品的市场需求,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五)市场开拓风险

从客户区域构成来看,公司客户主要集中在华东、华北、华中和西南地区,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6 月,公司来自上述地区的营业收入合计 占总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80.58%、82.72%、81.92%和 79.36%,而来自东北、华 南和西北地区的营业收入较少,公司上述区域的市场开拓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 从客户类型来看,公司客户主要为机动车检验机构,报告期公司来自该类客户的 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例均在 69%以上。机动车检验机构市场是目前国内机动 车检验系统最主要的应用领域,公司自成立以来,已累计销售服务数千家机动车 检验机构,公司在该领域已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公司历年所积累的大批机动 车检验机构客户在运营维护、系统升级更新等方面具有现实或潜在的需求,为公 司未来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国内检测站数 量尚有很大的缺口,未来国内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检测系统的市场需求还将十分巨 大。这就要求公司不仅要巩固维护好现有客户,还要积极加大对新客户的挖掘和 开拓,才能把握住行业的发展机会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机动车行业实行联网 监督和管理是行业的发展趋势并处于刚开始尚未全面铺开阶段,公司作为行业联 网监管系统的推行者,产品获得了各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近年公司该产品 的销售保持快速增长,但该产品由于面向政府部门因而普遍采用招投标采购的形 式,这对公司品牌资质、产品质量、资金实力等综合方面有较高的要求;在新车 整车下线检测系统方面,公司产品已成功进入了东风汽车、一汽通用等汽车厂商, 但该领域长期被国外品牌企业所垄断,国内品牌企业与国外品牌企业相比在技术 水平、产品质量、品牌美誉度等方面仍具有较大差距,因此公司产品要想在该领 域市场占有率取得较大突破将面临国外知名品牌企业的强有力竞争;此外,机动 车维修企业、二手车评估机构将是机动车检测系统未来重要的潜在市场,但作为 新兴市场,其培育、产品推广需要一定的时间。

综上所述,未来机动车检测系统、联网监管系统面临着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但同时对行业企业来说又面临了一定的挑战,如公司不能凭借技术创新等优势的 基础上,持续进行有效的市场营销,巩固好现有客户和优势市场领域,并不断开 拓新的客户、在相对薄弱的市场取得突破提升,开发渗透新的重点市场领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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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不能持续增长、市场占有率下降等风险。

(六)技术创新风险

近年来,公司密切关注行业动向,积极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 通过引入自动化、信息化、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前沿技术,提高 了机动车检测系统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目前我国机动车检测系统在检测技术 先进性、系统可靠性方面与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未来仍有广阔的发展进步 空间。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创新并将新技术应用于产品的开发和升级,将可能使公 司面临丧失技术和市场领先地位的风险。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 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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