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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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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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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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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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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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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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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 对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 63 号高新 区联合总部大厦 35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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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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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4 人,代表股份 63,242,7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350%(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 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60,250,07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6.4226%。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1 人,代表股份 2,992,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312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 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网络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 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1. 《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 《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 3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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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 《关于公司 2026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3.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4. 《关于 2026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 《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 《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关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

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11 项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 露。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7 项议案属于回避表决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4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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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 《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63,196,809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7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6,736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1,5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662%。

  1. 《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63,196,809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7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6,736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1,5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662%。

  1. 《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3,107,609 股同意,122,2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857,536 股同意,122,2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4856%。

  1.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63,195,309 股同意,34,5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5,236 股同意,34,5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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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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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61%。

  1. 《关于公司 2026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3,173,809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34,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23,736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34,5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6977%。

6.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3,191,209 股同意,38,6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186%,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1,136 股同意,38,6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791%。

  1. 《关于 2026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393,447 股同意,38,6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048%,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1,136 股同意,38,6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791%。

  1. 《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3,195,409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52%,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5,336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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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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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95%。

  1.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3,191,209 股同意,38,6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186%,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1,136 股同意,38,6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791%。

  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3,195,409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52%,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5,336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95%。

  1. 《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关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63,195,309 股同意,34,5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5,236 股同意,34,5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61%。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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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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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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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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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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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文翰
经办律师:
程子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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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