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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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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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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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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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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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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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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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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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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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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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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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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 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 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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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 对外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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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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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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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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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 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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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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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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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公司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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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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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原则上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 争取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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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 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 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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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 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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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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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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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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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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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 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 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 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 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 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 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 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示章程》 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有关部门应 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 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 任。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 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与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公司董 事、总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 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正确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与经济处罚或 行政处分。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需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者其 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与其相应的处 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担保过程中,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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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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