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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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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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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 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少有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 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 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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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 (三)必要时就重大问题与外部审计师进行沟通;

  •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 (六)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十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书面议案, 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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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并主 持。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应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于收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 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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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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