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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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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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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1-048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8 月2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制度修订情况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二、制度修订对照表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三条 | ……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事项; a)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 保; |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 项; a)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b)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 b)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c)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d)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 e)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f)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以下重大交易: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得,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 元;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不含 购买、出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 总额30%;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
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d)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 e)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f)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g)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上述第a)项至第d)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第e)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形: a)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b)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c)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 前述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以下重大交易(提 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
|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关联自然 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得,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不含购买、 出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c 项或者 第e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可免 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十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关联自然人 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八条 | …… | ……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期间,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
|
|---|---|---|
| 第十二条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 于会议召开20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 日前 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告知 所有在册股东。股东大会会议书面通 知以公告、或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 或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收 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 准。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安排股东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 参加的股东大会,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以公 告方式进行催告。 |
| 第十三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 集人和会议期限; …… (六)其他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必须的材料。 |
| 第十五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说明原 因。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 |
| 第十七条 | 新增 |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 第十九条 | …… (五)委托人签名(和/或盖章)。委托 人为境内法人股东的,应该由法定代 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五)委托人签名(和/或盖章)。委托人 为境内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三十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人员;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人员;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 |
|
|---|---|---|
| 第三十二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总额30%的;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8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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