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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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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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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对备案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事宜。公司监事会应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 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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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含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债权或债务重组等),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 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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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或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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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 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单位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以外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 利。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行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 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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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交所报送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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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以及涉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填写本单位/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并且应当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 股以上(含8 股)。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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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交所或者公司认为的其他必要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第(五)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交所报备《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 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公司证券部领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登记后该表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向监管机构报备。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如公司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 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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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深交所、深圳证监局报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 留司察看、开除等处分,并由公司董事会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公司的相应损失。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与要求赔偿损失的权 利。
第二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外部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 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 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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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的外部单 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 件3),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 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4),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 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保密提醒函》复印件一 份留本部门备查,一份交由公司证券部存档,证券部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三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 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外报的 除外。
第四十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 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的相关规定,同时督 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相关条款。如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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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 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交易防控的宣传和教育,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附件:
一、《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 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四、《保密提示函》。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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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注1)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
(注1) 证券代码: 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内幕信息事项 :
| 序 号 |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姓名 |
身份证号 码 |
所在单位 /部门 |
职务 /岗位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 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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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注:
-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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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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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 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 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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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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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 |
|---|---|
|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 |
|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及经办人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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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保密提示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将深圳市安车检测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届定为内幕信息,公司应对内 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 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 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 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
3、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在相关文件中
-
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
4、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
-
应立即通知公司。
-
5、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
-
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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