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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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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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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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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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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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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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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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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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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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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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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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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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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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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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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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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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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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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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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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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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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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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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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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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 述第a)项至第d)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第e)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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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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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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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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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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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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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以下重大交易(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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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得,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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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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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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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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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 交易不含购买、出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c项或者第e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十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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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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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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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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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 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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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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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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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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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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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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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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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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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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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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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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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收到提议后的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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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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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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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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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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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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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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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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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 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 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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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安排股东可以通过网络 等方式参加的股东大会,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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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三日内以公告方式进行催告。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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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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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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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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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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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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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须的材料。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其它合适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亦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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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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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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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个人股东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法人股东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持股凭证。
第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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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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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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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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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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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托人签名(和/或盖章)。委托人为境内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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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 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 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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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将依据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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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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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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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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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以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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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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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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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席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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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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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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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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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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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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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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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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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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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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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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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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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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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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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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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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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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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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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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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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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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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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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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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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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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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结束,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六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 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件 送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 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日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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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形成有关决议后,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项事务的执行 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大会决议不能执行 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 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 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 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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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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