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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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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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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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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 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下称 “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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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及 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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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 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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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 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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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 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 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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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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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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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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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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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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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 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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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 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 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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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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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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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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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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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
第四章 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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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该终止对其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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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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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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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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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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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 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 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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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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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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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将根据最新颁布法规和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之要求进 行相应调整并与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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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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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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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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