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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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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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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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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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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 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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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 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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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及 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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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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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 总监 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独立董事 应当对有关重 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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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 其他相 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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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 员构 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 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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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 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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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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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 确判 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 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 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 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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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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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 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 文件递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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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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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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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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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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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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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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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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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年报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所发 表的独立 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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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如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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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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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情况下适用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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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 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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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由此 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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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 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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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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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 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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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 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 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窗口期(年度 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 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独立董事及其 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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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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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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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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