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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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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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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 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 (一) 研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 (二) 接收、整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提案、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1%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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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股东有关独立董事人选的提案。

  • (三)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 (四) 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安排,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分须由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限等,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九条 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 向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

  • (二) 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

  • (三) 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被提名的同意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文件。 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 公司的关联关系等的文件。

  • (四) 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 (五) 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研究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程序,形成书面意见递交董 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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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 会议。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 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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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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