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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17

Mar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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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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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关 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证券帐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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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 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 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性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 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 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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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 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 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在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证券账户内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转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业务指引》第 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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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 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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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A 股、B 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按照A 股、B 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 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 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六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 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1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 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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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 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 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 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询问时,公司及 相关人员应及时、积极地予以配合。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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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 据《管理规则》及《业务指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 披露以上信息。

第三十条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

的;

  •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

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 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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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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