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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pr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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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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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拟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 阅相关资料,就公司关于公司拟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 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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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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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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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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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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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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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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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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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 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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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 —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实施《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股权激励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本公司股票,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等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 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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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程贤权 葛蕴珊 何晴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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