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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YANG MACHINE TOO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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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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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 程》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 序 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
| 1 | 第一 条 |
为规范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 条 |
为规范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二 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以沈体改发[1992]31 号文批 准,于1993 年5 月20 日以定向募集方 式设立;并于1993 年5 月20 日在辽宁 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210131000004037。 |
第二 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以沈体改发[1992]31 号文批 准,于1993 年5 月20 日以定向募集方式 设立;并于1993 年5 月20 日在辽宁省沈 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243406830Q。 |
| 3 | 第六 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547 万 元。 |
第六 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8 亿元。 |
| 4 | 第十 条 |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 |
第十 条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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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 |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 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要建立党的工 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
|---|---|---|---|---|
| 5 | 第十 一条 |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 一条 |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涉及总裁 相应替换为总经理) |
| 6 | 第十 二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工程建设总指挥、生产总监、行政 总监。 |
第十 二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本章程所涉及高级管理人员名称也相 应更改) |
| 7 | 第十 九条 |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1,582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1,596.5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 数的56.34%。 |
第十 九条 |
公司由沈阳第一机床厂、中捷友谊厂 和辽宁精密仪器厂三家联合发起。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上市之初公司总股本为21,582 万股。 |
| 8 | 第二 十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765,470,884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65,470,884 股。 |
第二 十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684,035,944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684,035,944 股。 |
| 9 | 第二 十四 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
第二 十四 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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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股票的活动。 |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
|---|---|---|---|---|
| 10 | 第二 十五 条 |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 十五 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1 | 第二 十六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 十六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12 | 第三 十八 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
第三 十八 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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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13 | 第四 十一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 |
第四 十一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 |
| 14 | 第四 十四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 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第四 十四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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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数目计算。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数目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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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五 十四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 十四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16 | 第六 十八 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六 十八 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17 | 第八 十二 条 |
董事会、监事会及连续18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 会及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监事候选人。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 如果该股东在收购公司时 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
第八 十二 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时,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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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股东不享有股东 表决权。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各方提名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确定提交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况。 | |||
|---|---|---|---|---|
| 18 | 第九 十五 条 |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 名, 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 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 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 时,按照规定设立纪委。 |
第九 十五 条 |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 名,其 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 则上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 记,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可 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坚 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 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 19 | 第九 十七 条 |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 履行职责。 (一)保障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组织有 关重要工作安排。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 |
第九 十七 条 |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 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 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 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 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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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 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 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 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 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 青团等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 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 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 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 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 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 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 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 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 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 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 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
|---|---|---|---|---|
| 20 | 第九 十八 条 |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党 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
第九 十八 条 |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党章》 等有关党内规定办理。 |
| 21 | 第一 百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除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而被 免职或因正常工作变动而离职外,董事 |
第一 百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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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每届任期内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 数最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 |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
|---|---|---|---|---|
| 22 | 第一 百一 十五 条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 司党委的意见。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 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由公司党 委研究讨论。 |
|
| 23 | 第一 百一 十六 条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 |
第一 百一 十六 条 |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人,独立董事三人。 |
| 24 | 第一 百一 十九 条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 百一 十九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25 | 第一 百二 十条 |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相关专 门委员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 项除外。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行使规则,明确 授权决策事项的决策责任。 |
||
| 26 | 第一 百二 十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 百二 十一 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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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董事会有权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七)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标准的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及四十条(十三)款中的交易 事项是指:… |
董事会有权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七)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标准的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及四十一条(十三)款中的交 易事项是指:… |
|||
|---|---|---|---|---|
| 27 | 第一 百二 十一 条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 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
第一 百二 十二 条 |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28 | 第一 百二 十三 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 百二 十四 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 29 | 第一 百二 十四 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 百二 十五 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30 | 第一 百二 十六 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 当于会议召开日二日以前以书面或通讯 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 百二 十七 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 于会议召开日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所需 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
| 31 | 第一 百二 十八 条 |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 |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 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 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 的董事,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 |
| 32 | 第一 百三 十条 |
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投 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
第一 百三 十一 条 |
董事会年度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 式举行。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 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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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其他方 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
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当遇到紧急事项且 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 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 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做出决议。 |
|||
|---|---|---|---|---|
| 33 | 第一 百三 十二 条 |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 或者咨询机构,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34 | 第一 百三 十四 条 |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 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
第一 百三 十六 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 与考核、预算管理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
| 35 | 第一 百三 十五 条 |
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设置和工作 条例由董事会决定和制定。 |
第一 百三 十七 条 |
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 构,由董事组成,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 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其中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各自的 工作规则,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 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序等内容,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36 | 第一 百三 十六 条 |
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 |
第一 百三 十八 条 |
专门委员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
| 37 | 第一 百三 十七 条 |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 |
第一 百三 十九 条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一般应当为 专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公 司重要决策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工作方式、 工作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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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一 百三 十八 条 |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金融、证券、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第一 百四 十条 |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金融、证券、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
| 39 | 第一 百四 十六 条 |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但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 百四 十八 条 |
公司设总经理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 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但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 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 40 | 第一 百四 十七 条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至(六)项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 百四 十九 条 |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至(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 41 | 第一 百四 十九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
第一 百五 十一 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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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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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 第一 百五 十条 |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 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
删除 | |
| 43 | 第一 百五 十一 条 |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 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吸取工会和职代会 的意见。 |
第一 百五 十条 |
删除 |
| 44 | 第一 百五 十八 条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一 百五 十八 条 |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 45 | 第一 百六 十五 条 |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 |
第一 百六 十五 条 |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公司章程第六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 用于监事。 |
| 46 | 第一 百六 十八 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
第一 百六 十八 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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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或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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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 | 第一 百六 十九 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 |
第一 百六 十九 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 |
| 48 | 第一 百八 十三 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 百八 十三 条 |
公司制定并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独立、客观 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
| 49 | 第一 百八 十四 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 百八 十四 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机构 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 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督导 |
| 50 | 第一 百九 十七 条 |
公司指定由《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 百九 十七 条 |
公司指定由《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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