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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YANG MACHINE TOOL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Oct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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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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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22-64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暨募集资金到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203号文核准,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国 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不超过505,210,783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 民币。

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到账。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96.46元,扣除本次发 行发生的相关中介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953,213.89元 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9,046,782.57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天 职业字[2022]4183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设立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监管。截止2022年10月14日,募集资 金监管账户设立及存放金额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账号:21050140000800003826

存放金额(元):1,491,999,996.46 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甲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以下简

  • 称“乙方”)

  •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

  • “丙方”)

  •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 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 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 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 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 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建华、伍玉路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 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 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 个工作 日内及时以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 本协议第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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