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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YANG MACHINE TOOL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May 1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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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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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410 证券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 2013-22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2]1643 号文核准,向沈阳机床(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等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22,000 万股新股,发行价格为5.5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27,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1,186,894,400.00 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大华 验字【2013】000102 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于2013年5月17日分别 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城中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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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 行、交通银行沈阳北站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 阳市府大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城中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1090155260000032,截止2013年5月17 日,专户余额为49,454.44万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数控 车床及立式、卧式加工中心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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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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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账户,账号为36410188000326434,截止2013年5月17日, 专户余额为34,618万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 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21001404301052513521,截止2013年5月17日,专户余额为 19,232万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数控机床核心功能部件技 术改造及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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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在交通银行沈阳北站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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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账号为211111210018170069968,截止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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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余额为12,638万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重大型数控机 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5、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大路支 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01000129249107692, 截止2013年5月17日,专户余额为2,747万元人民币,该专户 仅用于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第一创业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
第一创业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一创业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第一创业的调查与查询。 第一创业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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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授权第一创业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军辉、王伟 刚可以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 各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第一创业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 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第一 创业。
六、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20%的,公司及上述各银行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第一创业,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第一创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第一创业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 上述各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上述各 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第一创业出具 对账单或向第一创业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第一创业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第一创业均可以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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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终止本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第一创业发现公司、上述各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 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 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上述各银行、第一创业三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第一创业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 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 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30 工作日 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上述各银行、第一创业 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十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城中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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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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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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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交通 银行沈阳北站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大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6、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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