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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YANG MACHINE TOOL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3

May 27, 2013

53616_rns_2013-05-27_95690115-ad28-4722-b466-ef9d039a5abc.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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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 2013- 24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3 年5 月17 日以电子邮件方

  • 式发出。

  • 2、本次董事会于2013 年5 月27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

  • 开。

  •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10 人,实际出席会议10 人。其

  • 中现场出席会议6 人,为关锡友先生、刘鹤群先生、孙纯君先生、 夏长涛先生、王鹤先生、车欣嘉先生;通讯方式出席会议4 人, 为独立董事方红星先生、独立董事林木西先生、独立董事卢秉恒 先生、独立董事那晓冰女士。

  •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关锡友先生主持。

  • 5、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

  •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王鹤先生为公司总裁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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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ww.cninfo.com.cn)。王鹤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1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王淑力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王淑力女士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1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王淑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该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4、审议《关于提名李卓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该议案需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李卓女士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1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5、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章程修订内容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1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 6、审议《关于召开公司二○一三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参见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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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布的2013-25 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高管、董事、独立董事简历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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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

王鹤先生简历

  1. 王鹤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王鹤先生:男,1966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教授

级高级工程师。

  • 1997 年10 月—2000 年1 月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

  • 心设计员

    • 2001 年1 月—2002 年1 月 中捷友谊厂生产制造部副部长
  • 2007 年2 月—2011 年8 月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捷立式

  • 加工中心事业部总经理

  • 2011 年8 月—2013 年2 月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

  • 司总经理特别助理

    • 2013 年2 月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2013 年4 月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 王鹤先生持有本上市公司750 股股份;

  • 王鹤先生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4. 王鹤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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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王鹤先生曾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 事;

  1. 王鹤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的任职条件。

王淑力女士简历

王淑力:女,1973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 国注册会计师。

1989 年9 月—1993 年7 月 东北大学工业会计学士 1993 年9 月—1996 年3 月 东北大学管理工程硕士

1996 年3 月—1997 年3 月 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 员

1997 年4 月—2000 年4 月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沈 阳东大阿尔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审计部部长

2000 年5 月—2006 年6 月 先后任东软集团有限公司(2008 年被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计划财务部部长、投资管 理审计部部长、总会计师等职务

2006 年7 月—2011 年6 月 东软飞利浦医疗设备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2011 年7 月—2012 年2 月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发 展部部长

2012 年3 月至今 东软熙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王淑力女士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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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券交易所惩戒。王淑力女士不持有本上市公司股份,王淑力女士 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 何关系。

李卓女士简历

李卓:女,1973 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

1992 年9 月-1996 年7 月 辽宁大学法学学士

1996 年9 月-1999 年7 月 辽宁大学法学硕士

1999 年8 月至今 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期间: 2002 年9 月-2006 年12 月 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2007 年9 月-2009 年9 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

李卓女士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李卓女士 不持有本上市公司股份,李卓女士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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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文内容 修改后条文内容
第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547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547 万元。
第19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5,470,88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545,470,884 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765,470,88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65,470,884 股。
第40 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
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
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
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
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
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
的目的的行为。

删除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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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4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以下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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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80 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
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
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
删除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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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83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及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监事候选人。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 如果该股东在收购公司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的相
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股东不享有股东表决权。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各方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任职
资格审查,确定提交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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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96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97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除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而被免职或因正常工作变动而离职外,董事会每届任期
内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
一。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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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113 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人,独立董事四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
董事三人。
第117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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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百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以上,或者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及四十条(十三)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臵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
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140 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责
删除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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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任,除非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努力履
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职责。
第159 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删除该条文
第186 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
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
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
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
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
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删除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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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