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nan Circuit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30, 2021
54911_rns_2021-11-30_62fd7ce3-d606-4d98-a97d-fffb7d19f523.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并提请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相关变更手续。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 体修订内容如下: | ||
|---|---|---|
|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1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南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nan Circuits Co., 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深南电路 英文名称:Shennan Circuits Co., Ltd. 英文简称:SCC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932.481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920.8272万元。 |
| 3 | 新增 |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出资人。 |
| 4 | 新增 |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接 受国家机关和有权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的相关规定。 |
| 5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 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 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 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总法律顾 问制度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 制。 |
| 6 |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第十五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 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
| 7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
|---|---|---|
| 8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48,932.48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48,920.8272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
| 9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六)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10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1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以下交易事项: 1、股权投资原则上应在主业范围内进 行。对同一所投资企业在12个月内累 计出资总额合计到达或超过3亿元的 长期股权投资事项; 2、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金额超过20 亿元的事项;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
| 3、一年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或金额超过20亿元的债务 性融资事项;融资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 外); 4、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除长期股 权投资、购买资产、资产出售、融资、 担保外的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20亿元 的非日常经营事项; 5、单项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资产处置事项; 6、公司和账面净资产总额超过1亿元 以上(含本数)的所投资企业的解散 清算、破产清算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 12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 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公司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应当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
| 13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四)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四)所规 定担保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 |
| 14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逐项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 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充分反映 中小股东意见,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股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 15 | 新增 | 第一百条 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 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 的要求;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 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五)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六)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 关人员了解情况; (八)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大会、监事会 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 作决策、防风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案; (四)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八)制定发行债券及债券类债务融资工具方案或其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式的方案,决定公司下属重要投资企业的此类事项;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十)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十二)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和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十三)决定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十四)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 联交易等事项; 大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五)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16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境内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七)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关规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定和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授权董事长与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层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事会秘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考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核结果应用,提出薪酬、岗位调整等具体建议;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八)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议批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准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建立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负责的机制。决定法律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制订公司重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定公司 师事务所; 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见。 作; (二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二)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三)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赞助等事项; (二十四)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董事 会授权方案;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
|---|---|---|
| 17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 为: (一)对同一投资企业12个月内累计 出资总额低于3亿元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且低 于20亿元的资产购买; (三)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金额低于20亿元的融资事项;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之外 的其他担保事项; (五)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除长 期股权投资、购买资产、资产出售、 融资、担保外的涉及金额低于20亿元 的非日常经营事项; (六)单项涉及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资产处置事 项; (七)账面净资产总额1 亿元以下的 所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破产清算;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董事会前款公司经营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 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等于或超过上述金额的事项,视为重大事项,董事会应 |
|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 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董 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
当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经股东大会批 准。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 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
|
|---|---|---|
| 18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 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 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 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 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 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 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 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 或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除外。公司应建立董事会向有关主体授权的工作制 度及授权清单,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 权限条件等,依法保障责权统一。 |
| 19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 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 有权单独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二)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 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 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四)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公 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五)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 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 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 |
| 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三)、(十 五)项职权;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日常经营 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 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六)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 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 管理人员的文件;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 业绩合同等文件;签署法律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 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 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八)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 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 表决; (九)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 东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按照股东大会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股东 大会、监事会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 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十一)与董事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并组织他 们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二)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 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 事会报告; (十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二)、(二十)、(二十一)项职权; (十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20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 寄、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 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 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若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 21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
| 2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 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职,一般应当为专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要 决策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 会秘书可以列席。 |
| 2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 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2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制定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工作方式、工作 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
| 2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 办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治理政策理论研 究和相关事务、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指导所投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等 工作,为董事会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
|---|---|---|
| 26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会计师1名,总工程师1名, 董事会秘书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 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和监事会的监督。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1名,总法律顾问1名,董事会秘书 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2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 理,签订聘任协议,科学制定经营目标,严格按照经营 成果进行考核,刚性兑现薪酬。 |
| 28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理层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 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提出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并在批 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批准后组织 实施; (四)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 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 案; (六)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 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九)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
| (十三)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四)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的日常有效 运行; (十五)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议; (十六)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 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七)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 的建议; (十八)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的其 他职权。 |
||
|---|---|---|
| 29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制定年度工作 报告和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报告的工作制度,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
| 30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总法 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 法经营、合规管理。 |
| 31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于会议召开前5 日以传真、邮寄等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由监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监 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以传真、邮寄等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32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1 名,党委委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 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 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公司党委人数不超过9人,其中党委书记1 人、党委副书记不超过2人。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 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 书记。 |
| 33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党委根据党章等党 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 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 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 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 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 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拟提交董事会、经理 层决策的本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 想 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党风廉政建 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支持纪委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 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 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 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 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 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 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 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 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 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
| 3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做到 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到位不越位,推动公司各治 理主体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按照相 关规定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制定党委会前 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对研究讨论的重 大事项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并对有关额度、标准等予以 量化,厘清党委与董事会和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 界。 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坚持决策质量和 效率相统一。党委可以根据集体决策事项,结合实际把 握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做到科学规范、简便高效。 |
| 3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按照“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坚持党 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 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确保党的领导在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 |
| 36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 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
| 37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工会研究有关职工 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 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 题、或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 议。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 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企务公开”、业务 公开,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 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 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
| 38 | 第二百一十条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 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
| 39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
| 40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关 键、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工制度,实行员工公开招聘、 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公司建立 和实施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 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加大核心骨干激 励力度。 |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