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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nan Circuit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May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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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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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实施完毕,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339,360,000 股增加至 475,104,000 股,注册资本由 339,360,000 元增加至 475,104,000 元。
上述股本的变动将涉及《公司章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修改,此外,为 规范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 记相关变更手续,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改等。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 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 1 | 第六 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936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510.4万 元。 |
||||||||||
| 2 | 第二 十条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人 民 币 1,166,286,350.86 元,按照 1 : 0.18005870的比例折为21,000万股, 每股人民币1元,作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本;未折入股本的剩余净资产人 民币956,286,350.86元,计入公司的 资本公积。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 数分别为: 序 号 发起人 名称 认购股 份数 (股) 出资 方式 持股 比例 (% ) 1 中航国 际控股 股份有 限公司 195,27 8,970 净资 产 92.9 900 2 深圳市 聚腾投 资合伙 企业 (有限 2,986,2 66 净资 产 1.42 2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人 民 币 1,166,286,350.86 元,按照 1 : 0.18005870的比例折为21,000万股, 每股人民币1元,作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本;未折入股本的剩余净资产人 民币956,286,350.86 元,计入公司的 资本公积。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 数分别为: |
||||||||||
| 序 号 |
发起人 名称 |
认购股 份数 (股) |
出资 方式 |
持股 比例 (% ) |
序 号 |
发起人 名称 |
认购股 份数 (股) |
出 资 方 式 |
持股 比例 (%) |
||||
| 1 | 中航国 际控股 股份有 限公司 |
195,27 8,970 |
净资 产 |
92.9 900 |
1 | 中航国 际控股 股份有 限公司 |
195,278, 970 |
净 资 产 |
92.99 00 |
||||
| 2 | 深圳市 聚腾投 资合伙 企业 (有限 |
2,986,2 66 |
净资 产 |
1.42 2 |
2 | 深圳市 聚腾投 资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
2,986,26 6 |
净 资 产 |
1.422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修订 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 合伙) | 3 | 深圳市 博为投 资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
1,909,22 7 |
净 资 产 |
0.909 | |||||||||
| 3 | 深圳市 博为投 资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
1,909,2 27 |
净资 产 |
0.90 9 |
||||||||||
| 4 | 深圳市 欧诗投 资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
516,738 | 净 资 产 |
0.246 | ||||||||||
| 4 | 深圳市 欧诗投 资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
516,73 8 |
净资 产 |
0.24 6 |
||||||||||
| 5 | 杨之诚 等39名 自然人 |
9,308,79 9 |
净 资 产 |
4.433 | ||||||||||
| 5 | 杨之诚 | 499,91 4 |
净资 产 |
0.23 81 |
合计 | 210,000, 000 |
100.0 000 |
|||||||
| 6 | 阳正华 | 495,70 8 |
净资 产 |
0.23 61 |
||||||||||
| 7 | 周进群 | 495,70 8 |
净资 产 |
0.23 61 |
||||||||||
| 8 | 王成勇 | 495,70 8 |
净资 产 |
0.23 61 |
||||||||||
| 9 | 龚坚 | 479,18 5 |
净资 产 |
0.22 82 |
||||||||||
| 10 | 李林宏 | 462,66 1 |
净资 产 |
0.22 03 |
||||||||||
| 11 | 孔令文 | 395,06 4 |
净资 产 |
0.18 81 |
||||||||||
| 12 | 张利华 | 304,93 6 |
净资 产 |
0.14 52 |
||||||||||
| 13 | 谢艳红 | 304,93 6 |
净资 产 |
0.14 52 |
||||||||||
| 14 | 程云平 | 304,93 6 |
净资 产 |
0.14 52 |
||||||||||
| 15 | 张家虎 | 304,93 6 |
净资 产 |
0.14 52 |
||||||||||
| 16 | 江万茂 | 304,93 6 |
净资 产 |
0.14 52 |
||||||||||
| 17 | 张丽君 | 295,92 3 |
净资 产 |
0.14 09 |
||||||||||
| 18 | 李伟 | 294,42 1 |
净资 产 |
0.14 02 |
||||||||||
| 19 | 王春艳 | 258,36 9 |
净资 产 |
0.12 30 |
||||||||||
| 20 | 陈于春 | 258,36 9 |
净资 产 |
0.12 30 |
||||||||||
| 21 | 彭勤卫 | 243,34 8 |
净资 产 |
0.11 59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修订 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 22 | 罗亿龙 | 229,82 8 |
净资 产 |
0.10 94 |
|||||
| 23 | 谭秉雄 | 229,82 8 |
净资 产 |
0.10 94 |
|||||
| 24 | 卢中 | 184,76 4 |
净资 产 |
0.08 80 |
|||||
| 25 | 邓青 | 184,76 4 |
净资 产 |
0.08 80 |
|||||
| 26 | 孙翔 | 154,72 1 |
净资 产 |
0.07 37 |
|||||
| 27 | 罗斌 | 154,72 1 |
净资 产 |
0.07 37 |
|||||
| 28 | 徐国生 | 151,71 7 |
净资 产 |
0.07 22 |
|||||
| 29 | 孙英杰 | 136,69 5 |
净资 产 |
0.06 51 |
|||||
| 30 | 杜玉芳 | 136,69 5 |
净资 产 |
0.06 51 |
|||||
| 31 | 楼志勇 | 127,68 2 |
净资 产 |
0.06 08 |
|||||
| 32 | 孙俊杰 | 124,67 8 |
净资 产 |
0.05 94 |
|||||
| 33 | 王彩霞 | 124,67 8 |
净资 产 |
0.05 94 |
|||||
| 34 | 周应杰 | 124,67 8 |
净资 产 |
0.05 94 |
|||||
| 35 | 许瑛 | 124,67 8 |
净资 产 |
0.05 94 |
|||||
| 36 | 罗健 | 124,67 8 |
净资 产 |
0.05 94 |
|||||
| 37 | 刘庆辉 | 124,67 8 |
净资 产 |
0.05 94 |
|||||
| 38 | 王志军 | 124,67 8 |
净资 产 |
0.05 94 |
|||||
| 39 | 吴迎新 | 124,67 8 |
净资 产 |
0.05 94 |
|||||
| 40 | 李艳明 | 115,96 6 |
净资 产 |
0.05 52 |
|||||
| 41 | 武凤伍 | 109,65 7 |
净资 产 |
0.05 22 |
|||||
| 42 | 巩丽虹 | 100,64 4 |
净资 产 |
0.04 79 |
|||||
| 43 | 杨智勤 | 94,635 | 净资 产 |
0.04 51 |
|||||
| 合计 | 210,00 0,000 |
100. 0000 |
|||||||
| 3 | 第二 | 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33,936万股, |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47,510.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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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 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十一 条 |
全部为普通股。 | 股,全部为普通股。 | |
| 4 | 第二 十九 条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 5 | 第三 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6 | 第四 十条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修订 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 |
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 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 7 | 第五 十六 条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 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 |
| 8 | 第七 十九 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
| 9 | 第九 十九 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修订 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
| 10 | 第一 百三 十五 条 |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 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
| 11 | 第一 百四 十六 条 |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 |
| 12 | 第一 百五 十一 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若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
| 13 | 第一 百五 十六 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当签署书面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修订 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确认意见; …… |
|||
| 14 | 第一 百七 十五 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 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 15 | 第一 百七 十六 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 管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
| 16 | 第一 百八 十八 条 |
公司指定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 可的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如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指定的媒体和/网站 变更,公司的披露媒体及网站即时变 更,公司董事会应当提请在其后最近 召开的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应的章 程修订案。 |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如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指定的媒 体和/网站变更,公司的披露媒体及网 站即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应当提请在 其后最近召开的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相 应的章程修订案。 |
| 17 | 第一 百九 十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按规定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选定的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18 | 第一 百九 十二 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 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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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 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
按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选 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告。 |
||
| 19 | 第一 百九 十四 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按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 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20 | 第两 百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或深交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按规定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