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nan Circuit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n 23, 2019

54911_rns_2019-06-23_d7fd1a67-c00c-4308-afdb-96c25600128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南电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申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帐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帐户。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帐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 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 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即在任期内 买入的公司股票必须持满六个月后才能转让该新增股份数的 25%,且再次买入时 间与前次卖出时间必须间隔六个月以上。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 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情况: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 票买卖: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变动的自查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其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 都含本数;“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属公司董事会解释、修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 施。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