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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nan Circuit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Dec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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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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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7]2102 号 ” 文批准,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7,000 万 股社会公众股已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在贵所上网发行成功。深南电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深南电路”)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办理了验资 手续,公司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目前深南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的股权登记、托管等工作也已完成。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的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南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上市的有关情况 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 1 、名称: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nan Circuits Co., Ltd.

  • 2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侨城东路 99 号

  • 3 、法定代表人:由镭

  • 4 、发行前总股本: 21,000 万股

  • 5 、发行后总股本: 28,000 万股

  • 6 、经营范围:印刷电路板、封装基板产品、模块模组封装产品、电子装联

产品、电子元器件、网络通讯科技产品、通信设备(生产场地另办执照)、技术 研发及信息技术、鉴证咨询、不动产租赁服务;电镀;经营进出口业务。 ^ 工业 自动化设备、电信终端设备、信息技术类设备、 LED 产品、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 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安防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销售;普通货运(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二)业务介绍

公司专注于电子互联领域,致力于“打造世界级电子电路技术与解决方案的 集成商”,拥有印制电路板、封装基板及电子装联三项业务,形成了业界独特的 “ 3-In-One ”业务布局:即以互联为核心,在不断强化印制电路板业务领先地位 的同时,大力发展与其“技术同根”的封装基板业务及“客户同源”的电子装联 业务。公司具备提供“样品→中小批量→大批量”的综合制造能力,通过开展方 案设计、制造、电子装联、微组装和测试等全价值链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 的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成为中国印制电路板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国封装基板 领域的先行者,电子装联制造的先进企业。公司系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 业、印制电路板行业首家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同时,公 司系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 CPCA )的理事长单位及标准委员会会长单位,主 导、参与了多项行业标准的制定。

凭借一站式的解决方案、高中端的产品结构、专业的产品开发及制造技术、 稳定的质量表现与完善的管理体系,公司已与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制造商、航空 航天电子及医疗设备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三)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深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23 日,深 南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将深 南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专审[ 2014 ] 01210037 号《审计报告》,深南有限截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的母公司账面净资 产为人民币 1,166,286,350.86 元,按 1:0.180058696 的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 21,000 万股,每股人民币 1 元,余额 956,286,350.86 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 的资本公积。

2014 年 12 月 19 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 2014 ] 1176 号),同意深南有限整体变 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2014 年 12 月 24 日,深南电路召开创立大会,按照发起人协议将深南有限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瑞华会计师出具瑞华验字[ 2014 ] 01210009 号《验资报告》,对此次整体变更的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4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295366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6 月末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资产总额 552,025.07 514,000.07 476,991.10 405,204.74
负债总额 369,022.24 356,213.00 341,367.97 248,949.39
所有者权益 183,002.83 157,787.07 135,623.13 156,255.35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
183,007.39 157,830.76 135,542.16 129,919.94

2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1-6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272,934.23 459,850.22 351,867.31 363,802.74
营业利润 25,038.88 25,755.92 9,661.73 16,735.07
利润总额 28,491.29 30,465.60 17,290.79 20,693.51
净利润 25,227.20 27,446.13 15,754.03 18,530.24
其中:归属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
25,186.71 27,416.42 16,169.29 19,072.49

3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1-6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7,432.15 80,223.91 57,282.16 46,947.0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831.36 -48,910.76 -114,600.33 -84,892.1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633.81 -25,368.04 56,125.95 36,917.23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的影响
-570.18 916.82 866.60 -212.3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9,396.80 6,861.93 -325.62 -1,240.27

4 、主要财务指标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财务指标 20176 月末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流动比率(倍) 0.96 0.95 0.71 0.92
速动比率(倍) 0.58 0.49 0.39 0.52
母公司资产负债率 62.45% 63.47% 65.21% 65.55%
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 66.85% 69.30% 71.57% 61.44%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和
矿业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1.12% 1.31% 1.79% 1.75%
财务指标 20171-6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31 6.60 5.19 5.39
存货周转率(次) 2.68 5.27 4.52 4.83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49,958.77 71,435.83 49,781.96 46,363.09
利息保障倍数(倍) 7.02 3.91 2.61 3.6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2.76 0.33 -0.02 -0.06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元/股)
0.94 3.82 2.73 2.24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每股净资产(元/股)
8.71 7.52 6.45 6.19

5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瑞华会计师对公司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7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 审阅,并出具了瑞华阅字【 2017 】 48460007 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财务报表没有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深南电路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 2017 年 1-9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阅字【 2017 】 48460007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17 年 1-9 月经审阅但未经审计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项目 20179 月末 2016 年末 变动比例
流动资产(元) 2,550,386,302.50 1,829,254,372.53 39.42%
流动负债(元) 2,815,676,447.11 1,919,085,032.00 46.72%
资产总计(元) 5,940,019,481.48 5,140,000,734.80 15.5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元)
1,790,937,920.39 1,578,307,553.25 13.4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元/股)
8.53 7.52 13.47%
20171-9 20161-9 变动比例
营业总收入(元) 4,214,307,627.15 3,339,164,974.90 26.21%
营业利润(元) 333,041,119.60 186,230,418.53 78.83%
利润总额(元) 385,903,648.38 224,603,077.61 71.8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179,111.66 157,787.07 13.5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294,020,607.69 174,924,666.54 68.0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61 0.98 64.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1.40 0.83 68.0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9.70 12.37 7.3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
收益率(%)
17.10 10.41 6.6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444,451,327.02 520,352,788.27 -14.5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元)
2.12 2.48 -14.52%

2017 年 9 月末,公司流动资产较 2016 年末增长 39.42% ,主要系随着经营

规模的扩大,存货、应收账款等经营性资产有所增加,流动负债较 2016 年末增 长 46.72% ,主要系短期借款及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经营性负债有所增加。 2017 年 9 月末,公司资产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与公司经营规模匹配。

2017 年 1-9 月,公司下游客户订单需求旺盛,各生产基地产能进一步释放, 产能利用率不断提升,在印制电路板业务保持稳定增长的同时,封装基板和电子 装联业务均较上年同期实现较快增长,使得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26.21% ;公司对核心客户的销售收入进一步增加,且产品结构有所优化,综合 毛利率由 2016 年 1-9 月的 19.79% 提升至 2017 年 1-9 月的 22.21% ,提高了 2.42 个百分点;同时,公司 2017 年 1-9 月的期间费用率与 2016 年 1-9 月相比 基本持平。综合以上情况, 2017 年 1-9 月,公司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78.83% , 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63.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68.08%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 对公司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1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 、本次发行规模: 7,000 万股。本次发行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司股 东不公开发售其原持有的股份。

4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9.30 元

5 、发行市盈率: 22.9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 发行人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 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7.52 元(按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7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1.06 元(按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计算)。

  • 8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9 、承销方式: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0 、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3.51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 12.68 亿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 华验字 [2017]48460034 号)。

11 、发行费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8,336.73 万元,其中, 保荐承销费 7,169.81 万元;审计和验资费 401.89 万元;律师费 226.42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等费用 429.25 万元;发行手续费及印花税 109.38 万 元。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19 元 / 股(每股发行费用 = 发行费用总额 / 本次发 行股本)。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航工业承诺如下:

“自深南电路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深南电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深南电路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控制企业中航国 际控股持有的深南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深南电路回购 该部分股份。如中航国际控股所持深南电路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 价格不低于深南电路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深南电路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中航国际控股持有深南电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 、公司控股股东中航国际控股承诺如下:

“自深南电路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持有的深南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深南电路回购该部分 股份。如本公司所持深南电路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深 南电路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深南电路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 司持有深南电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 3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之诚、周进群、王成勇、龚坚、

  • 孔令文、张利华、张丽君等承诺如下:

“自深南电路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深南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深南电路回购该部分股 份。如本人所持深南电路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深南电 路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深南电路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深南电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担任深南电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深南电路申 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深南 电路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深南电路股份。

本人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 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4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谢艳红承诺如下:

“自深南电路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深南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深南电路回购该部分股 份。

在本人担任深南电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深南电路申 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深南 电路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深南电路股份。

本人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 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5 、公司股东聚腾投资、博为投资、欧诗投资及阳正华等三十一名自然人股 东分别承诺如下:

“自深南电路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 /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深南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 / 本人已持有的深南电路股份,也不由 深南电路回购该等股份。”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21,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 28,0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 7,000 万 元,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5.00% ,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 25% ;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国泰君安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和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股份的情况。

2 、由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为 A 股上市公司,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的二 级市场投资外,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存在持 有国泰君安或者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的情况;

3 、国泰君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 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 、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相互 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 5 、国泰君安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国泰君安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二)中航证券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中航工业通过下属控股子公司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航证 券 100% 的股份,为中航证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中航工业通过下属单位中航 国际控股间接持有深南电路 92.99% 的股份,为深南电路的实际控制人。因此, 中航证券与深南电路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关联方。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 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 7% , 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 7% 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 发行上市时,应联合 1 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 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为此,中航证券在推荐深南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联合一家无关 联关系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国泰君安证券为第一保荐 机构。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有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 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 5 、保证本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和本保荐机构有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 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保荐书和其他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采 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 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
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主
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
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
益的内控制度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
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
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
事项 安排
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其他文件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他主要约定
(1)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
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2)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3)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
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
相关约定
(1)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
荐职责,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与本次保荐事项有关的真
实、准确、完整的文件;
(2)接受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的义务,并提供
有关资料或进行配合。
(四)其他安排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

(一)国泰君安

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保荐代表人:唐超、谢良宁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二)中航证券

上市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保荐代表人:杨滔、阳静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电话: 0755-83688206

传真: 0755-83688393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条件。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中航证券同意推荐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贵所上市 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南电 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 超 谢良宁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保荐机构(盖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南电

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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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滔 阳 静
王宜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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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盖章):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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