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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nan Circuit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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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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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之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作为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电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对深南电路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深南电路拟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 航财司将在经营范围许可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担保及结算等业 务,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 息)均为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 度均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该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中航财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航空工业”)之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协议签订属于关联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协议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6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本协议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 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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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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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册地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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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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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定代表人:都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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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注册资本: 250,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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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75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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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L0081H111000001
9 、公司股东:航空工业占其注册资本的 47.12% ;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 其注册资本的 44.50%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 5.76% ;贵州贵 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 2.62% 。
10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7 日);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 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 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 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 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 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 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
(二)历史沿革及主要财务数据
中航财司是在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中航工业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基础上,由航空工业及所属 12 家成员单位共同出资组 建,经银监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中航财司于 2007 年 4 月取得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2007 年 5 月 14 日完成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后经三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注册资 金 25 亿元人民币,股东单位 4 家,其中,航空工业出资额 117,800 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 47.12% ;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 111,2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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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0%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14,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76% ;贵 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6,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62% 。中航 财司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中航财司 2016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96,363.57 万元,利润总额 91,164.17 万元,净利润 69,597.31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合计 6,063,657.47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461,428.45 万元, 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余额 5,579,367.19 万元。 2017 年 1-9 月,该公司营业收入 76,980.49 万元,利润总额 65,286.74 万元,净利润 49,142.63 万元;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航财司资产合计 4,711,989.23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509,807.45 万 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余额 4,14,814.45 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
中航财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航空工业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航财司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四)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
中航财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 条例以及《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行为。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未发现与财务报表相 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标的情况:存款、贷款、结算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 、人民币存款,乙方(指中航财司,下同)吸收甲方(指本公司,下同) 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 下限,外币存款,乙方按相应存款类别及人民银行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乙方根 据市场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挂牌利率的原则,对挂牌利率进行浮动; 对于符合规定的大额存款( 300 万美元)可根据市场情况,以不低于国内市场利 率的原则,协商确定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 利率,也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亦应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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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甲方及 / 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利率。
2 、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统一颁布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 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 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 、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 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 期任何第三方就同信用级别向甲方及 / 或其子公司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 、担保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 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担保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 行就同类担保所确定的费用。
5 、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 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 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 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拟签订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金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 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 制,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 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 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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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约定可循环使 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0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承 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乙方向甲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 现、保函、应收账款保理等业务时,应确保甲方的子公司已得到甲方的授权。
(三)定价条件
服务原则:甲方及其子公司有权根据其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 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 、存款服务:人民币存款,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 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下限,外币存款,乙方按相应 存款类别及人民银行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内 商业银行挂牌利率的原则,对挂牌利率进行浮动,对于符合规定的大额存款( 300 万美元)可根据市场情况,以不低于国内市场利率的原则,协商确定存款利率。 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 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亦应不低于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甲方 及 / 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利率。
2 、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统一颁布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 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 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 、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 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 期任何第三方就同信用级别向甲方及 / 或其子公司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 、担保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 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担保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 行就同类担保所确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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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 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 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 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1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 、甲方及其控股股东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 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本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 致可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六、交易目的和影响
根据公司业务拓展计划及财务预算规划,为满足投资和日常经营的资金需 求,公司决定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 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中航财司为非银 行金融机构,是航空工业成员单位的结算平台,作为公司重要的金融合作伙伴, 中航财司为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及多元化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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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 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本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董 事会议案、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等相关文件,保荐机 构认为:
深南电路与中航财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了表 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降低 资金成本,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保荐机构对公司与中航财司签署《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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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 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 超 谢良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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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 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滔 阳 静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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