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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Oct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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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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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573 号
致: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生益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生益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生益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生益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生益科技董事会根据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生 益科技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了《广东生益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 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生益科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东莞市松 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西路5号公司研发办公大楼二楼222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述峰先生主持。生益科技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 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生益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生益科技《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刘立斌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李树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生益科技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6 人,均为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生益科技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 股份 1,266,679,774 股,占生益科技股份总数的 54.83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78,335,235 股,占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240%;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 东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8,344,539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8118%。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所持有的股份 为 62,061,719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67%。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生益科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生益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此外,生益科技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生益科技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刘立斌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为 1,266,612,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为 61,994,02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9%。刘立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董事。
2.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李树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为 1,245,820,3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53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为 41,202,29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892%。李树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由生益科技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生益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生益科 技《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生益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生益科技《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overline{\psi}$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王学琛
见证律师:
工户性
王学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